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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斯喀彻温大学(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简称萨省大学,成立于1907年, 位于加拿大中部萨斯喀彻温省萨斯卡通市,是加拿大中部一所著名的公立大学。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对于学术诚信极为重视,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循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尊重他人的工作,也尊重自己的学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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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斯喀彻温大学
不诚信行为的定义
A. 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文件以获得学校或任何项目的录取
B. 窃取讲课笔记、研究成果、计算机文件或由其他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准备的研究材料(包括数据)
C. 未经批准,将在一门课程中完成的作业用于满足另一门课程的要求
D. 未经授权的合作:未经教师的指示或批准,与他人共同完成作业、考试或评估。如果是在小组练习的背景下合作的作品,且使用的方式和范围未超出明确授权的范围,则不算学术不端行为
E. 篡改或伪造与学生学术表现相关的记录、计算机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申请学校或其任何项目提供虚假信息
F. 捏造或虚构来源
G. 考试与评估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示例:
未遵守考试、评估或学术活动中的规定,导致学生可能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修改返还的考试答案
在禁止的情况下,擅自带走考试试卷或传播考试材料
试图获取考试题目的内容
在考试或评估中试图使用/持有未经教师允许的笔记、信息来源或设备
未经允许,在完成无监督考试或评估时寻求他人协助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推迟参加考试或完成其他学术要求
未遵守关于不透露考试内容的协议条款
冒充他人或与他人串通冒充学生参加考试或其他形式的评估
H. 蓄意干扰他人公平参与学术活动的机会
I. 阻碍他人公平平等地使用大学设施或资源,包括图书馆资源
J. 通过私人关系、贿赂、威胁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获得不应得的成绩或学术优势
K. 明知故犯地协助他人进行学术不端行为,例如将自己准备的材料提供给他人,用于冒充其个人作品或材料
L. 抄袭:抄袭是将他人的作品或想法作为自己的,使他人误以为这些是自己的作品或想法。抄袭的示例包括:
使用从他人、网站或其他来源获得或购买的材料,或由任何非声明作者的人准备的材料。这种使用通过购买获得的材料也被称为"合同作弊"
在没有适当归属的情况下逐字使用口头或书面材料
在没有适当归属的情况下改写他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材料
02
萨斯喀彻温大学
学术不诚信的处理流程
1. 非正式处理
当怀疑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教师可以通过非正式方式处理。教师将与学术管理员协商,决定是否采取非正式解决方案。如果非正式解决方案适用,教师必须书面通知学生,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且学生必须书面同意接受该结果。
如果教师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性质严重,或学生对学术不端行为指控提出的解决方案存在异议,则可以将指控提交正式听证会处理。
2. 听证会
听证会为各方提供了在听证委员会面前及时、公平地陈述事实的机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在听证会上带一位代表(可以是朋友、顾问或法律顾问),并可以传唤证人。听证委员会具有唯一的权力,决定学生是否犯有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管理员将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听证会的时间。如果有特殊情况(由学术管理员确定),听证会可在少于7天的通知下进行。如果被举报人未回应听证会的书面通知,或选择不出席听证会,听证委员会有权继续进行听证。
听证会具体流程如下:
听证会的主席将首先确认该案件是否适合由学院或学校听证委员会审理
举报人或其代表应陈述指控及其支持性证据,包括相关文件或证人
被举报人或其代表可以就指控和证据向举报人及提供证据的人提出相关问题
被举报人或其代表有权对指控作出回应,并提交支持性文件或证人
举报人或其代表可以就指控向被举报人及任何支持被举报人回应的人提出相关问题。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有机会作结案陈述,说明他们对提交证据的理解,并就指控及可能的处罚提出意见。听证委员会可接收书面陈述,作为口头结案陈述的补充或替代。一旦听证会结束,在未重新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得再考虑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新证据,以确保各方有机会审查和回应新证据
听证委员会将在闭门会议中裁定是否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如果认定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听证委员会将根据规定决定适当的处罚。听证委员会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在证据平衡下",即是否更可能发生了被指控的学术不端行为。听证委员会的决定若非全体一致,则以多数票决定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未被证实,学术管理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修复因指控可能对被告学术诚信声誉造成的任何损害
3. 可能的处分
对学生进行训诫或谴责
对整个课程、作业、考试给予零分或其他适当的成绩,和/或修改/取消该课程的学分/成绩
要求重写考试、重新完成作业或重复任何其他学术任务
要求学生提交一篇关于学术不端主题的论文或作业,或就此主题进行演讲
要求学生完成额外的与学术诚信相关的培训
拒绝准学生进入该项目
暂时停学一段指定的时间
永久开除
推迟、拒绝授予或撤销学位、文凭、证书
4. 申诉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均可对听证委员会的裁定或所施加的处罚提出上诉。上诉须在收到听证委员会报告副本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大学秘书处(University Secretary)。上诉通知应包括一份书面上诉声明,说明上诉人所依据的理由、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以及(如相关)上诉人认为适当的解决方案。
上诉仅在以下一种或多种理由
基础上予以受理:
原听证委员会无权作出裁定或施加处罚
原听证委员会成员中存在合理的偏见嫌疑
原听证委员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严重影响了结果
出现了在最初听证会上无法合理提供的新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会影响原听证委员会的裁定
收到上诉通知后,大学秘书处将审查原听证记录和上诉声明,判断上诉理由是否有效。如果认定不存在有效的上诉理由,则上诉将在未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被驳回。如果认定上诉理由可能有效,则上诉听证会将按规定进行。大学秘书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进一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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